(2017)陕011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军民与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民,王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民,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素萍,女,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军民与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军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727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76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素萍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王素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