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家振诉被告祝凤江、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振,祝凤江,刘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080号原告李家振,男,1961年8月25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亚军,男,1970年9月3日,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祝凤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金波,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李家振诉被告祝凤江、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振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凤江、刘金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振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6日,二被告在他处借款共计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为他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经他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李家振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1份,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祝凤江、刘金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6日,被告祝凤江、刘金波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祝凤江、刘金波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的利息18,000元已结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祝凤江、刘金波在原告李家振处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李家振出具借据,因此,原、被告双方借款的事实存在,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给原告。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凤江、刘金波共同给付原告李家振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4月26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被告祝凤江、刘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