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65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8月3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2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12月儿子因病去世后,被告还是和她生事,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原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较好,生活中发生吵架都是原告动手,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相识,199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后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初夫妻关系较好。1993年9月21日生一女李甲,1997年6月16日生一子李乙。后在共同生活中,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但过后均能和好继续生活。2016年12月原、被告之子李征患病去世,原、被告因此互生间隙。2017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原告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认为与原告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案件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申请表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事后能够和好,说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孩子因病去世后,原、被告更应相互安慰和扶持,然因此而相互埋怨引起感情间隙,实属不妥。故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