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会强与胡宜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强,胡宜中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100号原告:陈会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增民,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宜中,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会强与胡宜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陈会强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