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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会强与胡宜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强,胡宜中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100号原告:陈会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增民,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宜中,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会强与胡宜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陈会强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