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金鸿、李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鸿,李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孙金鸿,女,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外贸制箱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林(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里,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孙金鸿与李里民间借贷纠纷(2011)西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里的退休金账号予以冻结,但在房产、车辆等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孙金鸿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足额后再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