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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4号原告:王某1,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慧,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秋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某2,女,199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3,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氏县。被告:王某4,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