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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宛建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宛建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96号罪犯宛建虎,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宛建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8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李吉前、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宛建虎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昆、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宛建虎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宛建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宛建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宛建虎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宛建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宛建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宛建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