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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权、山东黛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权,山东黛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佩武,张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531号申请人:赵权,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山东黛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佩武,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佩武,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张爱玲,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人赵权与被申请人山东黛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佩武、张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赵权、刘静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山二路16号县府生活区6号楼3-50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珍珠附:申请保全人应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内向保全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