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向阳与杜小刚、王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阳,杜小刚,王河林,天津军达煤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946号原告:周向阳,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栾川县。被告:杜小刚,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王河林,男,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军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寿安街顾安里22门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125809XT。法定代表人:张建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新立庄村华明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84083544L。负责人:许铁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旭,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职工。原告周向阳与被告杜小刚、王河林、天津军达煤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向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向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向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