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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字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欧景兴与何科明、陈梅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景兴,何科明,陈梅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字567号之一原告:欧景兴,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何科明,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被告:陈梅菊,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原告欧景兴诉被告何科明、陈梅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欧景兴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欧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计3278元、保全费2316.22元,均由原告欧景兴负担。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赵家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