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包文全与王金宝、金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全,王金宝,金铁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1民初1251号原告:包文全,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金宝,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铁钢,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包文全与被告王金宝、金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2017年5月1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宝、金铁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金宝偿还借款13000元;2.要求被告金铁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王金宝由被告金铁钢担保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1枚,约定2016年10月26日还款。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金宝、金铁钢未偿还。被告王金宝、金铁钢未作答辩。原告包文全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据1枚,证明被告王金宝由被告金铁钢担保向原告包文全借款时间、数额、约定还款时间的事实;证据2、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车家子嘎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二被告外出务工,现无法联系。被告王金宝、金铁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文全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6日,被告王金宝由被告金铁钢担保向原告包文全借款13000元,为原告包文全出具借据1枚,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保证的方式及期间。被告王金宝、金铁钢外出务工,现无法联系。本院认为,被告王金宝向原告包文全借款,为原告包文全出具借据1枚,被告王金宝与原告包文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金宝应积极履行债务。被告金铁钢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保证的方式及期间,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且未超过保证期间,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包文全要求被告王金宝偿还借款及被告金铁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金宝、金铁钢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宝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包文全借款13000元;二、被告金铁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金宝、金铁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禄 伟人民陪审员 高 凌 才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乌日柴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