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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窑地头居民委员会、姚振广等与临清市瑞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窑地头居民委员会,姚振广,临清市瑞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程爱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118号原告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窑地头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窑地头。法定代表人姚振广,该村主任。原告姚振广,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瑞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窑地头北首。法定代表人程爱民,该公司经理。被告程爱国,男,44岁,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窑地头居民委员会、姚振广与被告临清市瑞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程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清市瑞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程爱国名下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清市瑞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程爱国名下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