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阜矿集团、平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阜矿集团],阜新矿业(集团)平安医院[简称平安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42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淑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庆宇,海州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阜矿集团]。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彦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阜矿集团企管部法律顾问。第三人阜新矿业(集团)平安医院[简称平安医院]。住所地:阜新市煤城路中段平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兵,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阜矿集团、平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