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磊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019号原告:贾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蔡金宝,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贾磊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磊负担。审判员 祁 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丙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