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景阳诉被告沈阳市誉丰汽水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阳,沈阳市誉丰汽水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493号原告刘景阳,男,汉族,1956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誉丰汽水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秀君,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计静,系辽宁睿金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景阳诉被告沈阳市誉丰汽水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景阳承担。审 判 长  曹胜岩审 判 员  隋电波人民陪审员  丛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臧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