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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飞宇与贾会兵、李卓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宇,贾会兵,李卓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飞宇,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晋煤集团机关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涛涛,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楠楠,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会兵,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大箕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卓霖,又名李明,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抚顺街,住晋城市城区铭基凤凰城。杨飞宇与贾会兵、李卓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泽州县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贾会兵归还原告杨飞宇借款本金237500元,并已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人李卓霖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飞宇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银行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借款237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672元,诉讼费505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高晓社书记员 杨 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