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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丰惠南华纸盒箱厂、绍兴上虞鼎丰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丰惠南华纸盒箱厂,绍兴上虞鼎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丰惠南华纸盒箱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南源村南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965107X3。法定代表人:倪国太。被执行人:绍兴上虞鼎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东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830483XX。法定代表人:项岳梁。本院在执行绍兴市上虞丰惠南华纸盒箱厂与绍兴上虞鼎丰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绍兴上虞鼎丰服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77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