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永安与郭美英、封采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安,封采宁,郭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12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安,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封采宁,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美英,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安与被执行人郭美英、封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00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369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43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