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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佰春与付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春,付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27号原告王佰春,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付志刚,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原告王佰春与被告付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0元,减半收取计45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