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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西咸新区绿丰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提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咸新区绿丰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提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绿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扶苏路亿龙金河湾3号-1-202。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提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第2幢2单元20层22004号。法定代表人:王治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绿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提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雁民初字第1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提客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绿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0548.55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绿丰商贸有限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2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赟打印:刘赟校对:李涛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