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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仕建对本院刑事裁定不服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1刑申23号唐仕建:你对本院(2016)川01刑终10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该裁定驳回你的上诉,裁定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刑初450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你的刑事自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经对本案进行复查,本院认为,你自诉以抢劫罪控告吕贵亮、何仁勇、徐千柏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规定,你提交的案外人文某与你的通话记录不足以证明吕贵亮、何仁勇、徐千柏三人对你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而对于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