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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顾新飞、姜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新飞,姜国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行裁定书原稿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8号申请执行人顾新飞,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姜国良,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058179058J。本院在执行顾新飞与姜国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34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福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