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617号原告:孙某,女,199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张某,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绮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