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吁忠、张海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吁忠,张海平,杨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吁忠,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江祥忠、叶佳伟,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杨佳佳,女,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海平、杨佳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吁忠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华拍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538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