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开富与滨海县界牌镇竹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开富,滨海县界牌镇竹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金开富,男,1944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滨海县界牌镇竹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竹林村。法定代表人嵇学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金开富与被执行人滨海县界牌镇竹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滨开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962.5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滨海县界牌镇竹林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开富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