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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福祥、田寿芹等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祥,田寿芹,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02行初20号原告孙福祥,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田寿芹,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蒙,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隋新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玉山,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祥、田寿芹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福祥、田寿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福祥、田寿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祥、田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福祥、田寿芹负担。审判员  王桂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