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河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金河,男,身份证号:2203221968********。申请执行人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河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99,937.75元及违约金、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2017年5月23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金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