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王晓春,易会登,叶龙妹,董俊标,叶月桂,翁宋良,夏小玲,翁晶晶,易志杰,陈燕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座,编号2197989。授权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现任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前岐大岳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4384734-1。法定代表人易志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易会德,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星星,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晓春,女,汉族,1968年3月29日,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易会登,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龙妹,女,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俊标,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月桂,女,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翁宋良,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夏小玲,女,汉族,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翁晶晶,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易志杰,男,汉族,1975年11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燕贞,女,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银龙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王晓春、易会登、叶龙妹、董俊标、叶月桂、翁宋良、夏小玲、翁晶晶、易志杰、陈燕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福鼎市,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74号裁决书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益先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