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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国臣与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160号 徐国臣,男性,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 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委会,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 本院在执行徐国臣与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421民初555号徐国臣与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陈燕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