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32号原告:张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周某某,女,现住庄河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毅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