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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32号原告:张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周某某,女,现住庄河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毅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