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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沈引良与苏州鼎翔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引良,苏州鼎翔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引良,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苏州鼎翔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26371-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吕荣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引良与被执行人苏州鼎翔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4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