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旭阳与岳德东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阳,岳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67号申请执行人赵旭阳,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德东,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旭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德东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德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旭阳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岳德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赵旭阳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7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