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印良军与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良军,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印良军,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20723196812211837,住海州区。被执行人: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印良军与被执行人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庭、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