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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亚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亚波,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亚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大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亚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19时20分,被告人杜亚波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L×××××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黑龙江省创业农场中央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创业农场学校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省佳木斯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亚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亚波在道路上醉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亚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杜亚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19时20分,被告人杜亚波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L×××××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黑龙江省创业农场中央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创业农场学校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省佳木斯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亚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杜亚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亚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杜亚波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牌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张某、田某的证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指认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血样提取过程录像光盘;被告人杜亚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亚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亚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亚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昌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