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民成与李华杰、李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成,李华杰,李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20号原告:赵民成。被告:李华杰。被告:李庆龙。原告赵民成与被告李华杰、李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民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民成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