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研究所与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研究所,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娟,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汝迪,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58号武隆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男,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傅深钧,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研究所与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按和解报结。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研究所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0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研究所同意放弃该案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研究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思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