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阳维多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建设事业经营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维多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事业经营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13号原告沈阳维多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79-33号3门。法定代表人王晓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恒,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建设事业经营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乐街道31号。法定代表人王彦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维多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建设事业经营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维多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沈阳维多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