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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燕刚与周万刚、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刚,周万刚,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17号申请人:陈燕刚,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周万刚,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香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8499。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燕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户名: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东门支行,账号:42×××40)。担保人陈亮华以其银行存款270000元提供担保(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开发支行,账号:18×××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燕刚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东门支行的存款270000元(账号:42×××40)。二、冻结担保人陈亮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开���支行的存款270000元(账号:18×××0*)。三、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陈燕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