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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杰、阿克苏金红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阿克苏金红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金红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温宿县农副产品加工园。法定代表人:蔡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杰因与上诉人阿克苏金红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杰经本院依法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33元,由上诉人李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力审 判 员  姬 冰代理审判员  马婕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