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申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继钢因与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继钢,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1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继钢,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法定代表人:徐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继钢因与被申请人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民终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继钢申请再审称,本人在工作岗位上,严格进行监督管理,引起分包方不满和诬告,核电公司是在未对事件进行详细调查、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认定。因此,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核电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郭继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存在。郭继钢主张核电公司是在未进行详细调查、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认定与事实不符。因此,郭继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继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 审 判员 曹 弘代理 审 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孟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