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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樊鹏飞与申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鹏飞,申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22号原告:樊鹏飞,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被告:申德明,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樊鹏飞与申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樊鹏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樊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天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