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樊鹏飞与申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鹏飞,申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22号原告:樊鹏飞,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被告:申德明,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邢台县。樊鹏飞与申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樊鹏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樊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天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