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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邵立明与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立明,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348号原告邵立明,男,51岁,汉族,居民。被告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生新,该社区负责人。原告邵立明与被告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相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禹化才、禹海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生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立明诉称,2014年11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大王庄社区街道硬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持本村的街道硬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每平方米51.5元,合同已约定了付款方式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18177.05元,被告仅支付了21300元,尚欠96877.05元,经我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剩余款项。为此,我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6877.0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大王庄社区街道硬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持本村村内街道硬化工程发包给工方施工,并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量、承包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2015年11月15日,经验收为合格,同日原告与大王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经结算,总工程款为118177.05元,被告已支付21300元,尚欠96877.05元,被告原村两委成员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96877.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街道硬化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6877.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立明工程款96877.05元。本案诉讼费2222元,由被告蒙阴县联城镇大王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相营人民陪审员  禹化才人民陪审员  禹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家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