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西安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安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5层606。法定代表人:贾跃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安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创业园标准公寓B栋2楼28号。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上诉人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品牌营销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安沃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安沃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70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乐视品牌营销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并非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对于管辖争议,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海淀区,对法人应该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不是注册地。所以,双方的合同约定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安沃公司对于乐视品牌营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广告发布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在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上述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乐视品牌营销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乐视品牌营销公司在合同落款联络信息部分填写的地址亦为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视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江西安沃公司有权据此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乐视品牌营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