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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海者与马哈比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者,马哈比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7执11号申请人马海者,女,回族,住所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被申请人马哈比布,男,回族,住所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执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该案强制执行对被毁水渠进行了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执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多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宁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