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荣与郑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郑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835号原告:黄荣,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郑涛勇,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黄荣与被告郑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涛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4月2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被告郑涛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4月4日,被告郑涛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黄荣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黄荣出具了一张“今欠到人民币俩万元整,于2017年4月2日前还清”的欠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导致纠纷。以上事实,有被告郑涛勇出具的欠条,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郑涛勇向原告黄荣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郑涛勇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现原告黄荣要求被告郑涛勇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中虽未对借款利息作约定,但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涛勇归还原告黄荣借款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5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借款本息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郑涛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14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