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红花、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红花,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黄建设,徐江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花,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8号。负责人:黄建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设,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江峰,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徐红花因与被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黄建设、徐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徐红花确认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传票,该快递已于2017年4月27日签收。但上诉人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其具有未到庭的合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红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