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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闻金国与被告高志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金国,高志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542号原告:闻金国,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高志勤,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西村村民,住该村原告闻金国与被告高志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闻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金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金国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