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闻金国与被告高志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金国,高志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542号原告:闻金国,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高志勤,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西村村民,住该村原告闻金国与被告高志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闻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金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金国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