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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旺,谭翠珍,郑丹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834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负责人:马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彪,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瑶,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聚德街9号103室之二。法定代表人:罗玉会。被告:林德旺,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A)。被告:谭翠珍,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郑丹雪,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告江门市达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德旺、谭翠珍、郑丹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0672元,减半收取10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剑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梁沛杰书 记 员  阮钊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