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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华姣、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华姣,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华姣,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547008),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鲍华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仲案字(2017)第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在(2017)浙0226执19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125.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