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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郑民四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生物技术研究所生物制品经营处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龙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